根据企查查提供的信息,余征(于正)向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强制高某某履行道歉责任。资料表明,高某某运营的娱乐自媒体账号曾发布不当言论,称 “于正将当年极具人气的郭珍霓封杀长达十年,致使其无戏可拍,无奈退出娱乐圈”,这类言论被认定为诽谤。
现法院判定,被告应删除视频,在其账号最显眼的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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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?
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上诉吗?
被告是否会按照判决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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